警钟消防
金融知识普及月之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发布时间:
2021-09-15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① 证券、期货经纪;
② 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④ 证券承销与保荐;
⑤ 证券资产管理;
⑥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⑦ 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1)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
(3)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4)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某银行大客户经理何某某原本工作稳定、生活富足,因1999年-2003年间多次前往澳门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并为此走上不归路。
赌场上的一掷千金、畅快淋漓换来的是豪赌后的惊恐懊悔、丧心病狂。为尽快偿还债务,何某某苦思冥想,伙同单位陈某等人,利用社会关系,以完成存款任务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散布信息,吸收众储户资金上亿元。并利用职务便利瞒天过海,掩人耳目,将储户资金占为己有,用于归还其赌债及陈某投资款,最终造成众多储户资金损失。期间,何某某还因存款兑付等问题与知情人、储户发生冲突,并多次雇凶伤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
最终,何某某以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相关人员也被依法处置。

安全,是我们基本的要求。而人身安全只是其中一个部分,财产安全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更突显其重要性。所以,大家准备好靠谱的“防骗秘籍”了吗?如果没有,请收下赠送秘籍!
品行端正拒参赌
倾家荡产泪模糊
账户密码稳保管
银行卡勿借勿租
面对高息擦亮眼
馅饼再香砸不住
杠杆力不容小觑
风险放大受不住
安分健康来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