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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

2021-06-22

防范非法集资,全民参与;

处置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正式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高规格、高要求的法治化进程,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现在我们就梳理一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十大亮点,务必引起关注和重视。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定性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二、处置非法集资的总负责是谁?牵头部门是谁?由谁指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六、每个地方政府网站上将会设置一个举报窗口,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七、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由哪些部门组成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八、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并非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首先,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

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也就是说任何在非法集资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或者增值部分均属于清退范围。

最后,即使最后无法实际清偿,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有向集资参与人赔偿责任和义务,该债权无法消灭。

九、明确资金清退的来源和范围,明星广告代言费、第三方代理费、员工提成返点费等统统收回

《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和范围,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十、不能同时履行时,清退集资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义务

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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