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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转移资金 滁州一男子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

2020-06-15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孙某爱财却取之无道,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69日,被天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没收扣押的涉案财产;对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继续追缴孙某剩余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711月,孙某加入一洗钱QQ群,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手机号码、支付宝账号和两张银行卡,便在洗钱群里开始“接单”。孙某明知他人在网上以低价卖手机为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从其上家曾某(另案处理)、同行付某(已判刑)处获取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下家诈骗行为人,帮其收取骗得的款项并转移到指定的账户,按比例获取提成。“入行”5个月,孙某采用上述方法,帮助诈骗犯罪行为人收转诈骗犯罪所得272.68万元,从中非法牟利6万余元。后孙某被抓获,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收款二维码,并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诈骗门类众多、手段翻新,请市民朋友们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天上不会掉馅饼”,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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