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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扫黑”在“最后一公里”放水


发布时间:

2020-12-09

 

临近2020年岁末,已在全国开展近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迎来收官战。3年来,随着大批涉黑涉恶分子纷纷落网,各地社会治安和市场经营环境大为改善,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但是,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提醒我们,扫黑除恶越到最后阶段越不能掉以轻心,“最后一公里”还要谨防“放水”,否则扫黑除恶的成果将被腐败分子毁于一旦。

  

前车之鉴并不遥远:2002年,被判无期徒刑投监后,山西太原涉黑组织头目、绰号“小四毛”的任爱军竟然在监狱里享受起“帝王”待遇:不仅住单间、开小灶、用冰箱、玩电脑、用手机,甚至还有专门储存东西的仓库。蹲监狱成了“住宾馆”,看守人员成了“服务员”。

  

嗜赌成性的任爱军在狱中甚至还用电脑参与赌博,赌资上千万元。不仅如此,在狱中他还“想打谁打谁”,任爱军酒后无故殴打同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因为监狱处理不公,王某自焚,导致全身90%面积烧伤。

  

斑斑劣迹的任爱军竟多次被记功、表扬,积分多到用不完,数次被提请减刑。不仅逢减必减,且每次都得顶格去减,某次立功减刑中,按照相关规定最多减3年,他竟然对有关部门违规给他作出的减刑26个月不满意,最终一次减刑3年。被判无期徒刑的他,实际服刑仅102个月就于2013年回归社会。任爱军出狱后立即重操旧业,涉黑涉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太原市形成重大影响,直到2018年才再次落入法网。

  

这不是孤例,近年来内蒙古“巴图孟和案”“王韵虹案”等“纸面服刑”案件也屡见报端。他们以“保外就医”等名义,逃避处罚,将已经判决生效的刑罚全部或绝大部分在“纸面”上完成。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都发生在社会视线难以关注到的“高墙之内”。

  

多年来,公安部门侦办、法院审判的案件中,除正常的监督机制外,还面临受害者、原被告和社会的监督。而执行环节的监狱处在“高墙之内”,封闭独立,缺少社会和被害者的监督,一旦程序监督失灵,枉法现象将难以避免。

  

纵观“小四毛”案件始末,对任爱军违法减刑问题中,相关政法单位均不同程度存在弄虚作假、虚位监督、徇私舞弊等问题。

  

在任爱军减刑问题上,山西省监狱管理系统从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重要处室部门负责人,到监狱长、监区长、监狱管教民警,大量人员违纪违法,形成系统性腐败。他们在金钱女色诱惑和黑恶势力威慑面前,丧失了政治信念和立场,曲解法律、徇私枉法,为任爱军减刑创造条件。

  

这暴露出司法系统部分领域“圈子文化”“打招呼文化”盛行,为滥用职权提供土壤。以此前的山西省监狱管理系统为例,从省局领导到监区领导,多由系统内部产生,他们以老乡、同学等关系为纽带结成圈子,相互依托。在这些不良氛围的浸染下,本应起到审判监督作用的法院和检察院也层层放水,从院长、分管院长、法庭庭长到主审法官全部枉法裁定。

  

而一些监督的“内控程序”等却出现了制度漏洞。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为了便于监狱管理和改造危顽罪犯,2003年形成的对涉黑类罪犯集中轮换关押场所的不成文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成为规避公示、违规减刑的手段。严重违反监规、充当牢头狱霸的任爱军,在前一个监狱获取弄虚作假得来的奖励积分和减刑证明材料,到下一个监狱操作减刑,反倒成了减少质疑、规避作假被发现风险的“高招”。

  

随着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入后期,大批涉黑涉恶人员将被判刑投监,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避免“后扫黑阶段”公平正义在“高墙内”退步,保障扫黑效果,必须加强监狱等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

  

“严打”“重判”绝不能“轻坐”,扫黑“最后一公里”更不能“放水”。必须完善“不能腐”的执法司法制度体系,杜绝减刑假释等环节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让阳光照耀“高墙”,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同时,有关部门对屡屡引发社会质疑的“纸面服刑”“保外不医”等非正常现象,应及时进行“体检”、调查,对发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问题,一追到底,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效应,遏制钻制度“空子”的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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